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讓金采年年成就您精彩人生讓金采年年成就您精彩人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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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人壽金采年年分紅還本終身保險
台灣人壽金采年年分紅還本終身保險 (6P0)
備查文號:101 年 07 月 17 日 101 台壽數一字第 00070 號
給付項目:生存保險金、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、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、全殘廢保險金、祝壽保險金
繳費二年,即可擁有終身壽險保障!
自屆滿第二保單年度 ( 含 ) 起,每年領回基本保額的 5%,資金可靈活運用!
投保範例
龍先生 30 歲,投保「台灣人壽金采年年分紅還本終身保險」,基本保額 20 萬元,繳費期間2 年,年繳保費 333,140 元,自屆滿第二保單年度(含)起,每年領回新台幣 1 萬元生存保險金,領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 110 歲止。
■自屆滿第一保單年度 ( 含 ) 起,年年分享台壽紅利分配。
■自屆滿第二保單年度 ( 含 ) 起,每屆滿一年仍生存且契約仍屬有效者,年年領回基本保額的 5%,但最高給付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 110 歲止。
※ 未滿 15 足歲被保險人身故時之退費範例,請至台灣人壽網頁「www.twlife.com.tw」商品專區查詢。
※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,保單紅利部份非本保險單之保證給付項目,台灣人壽不保證其給付金額。
紅利公告方式透過台灣人壽網站,揭露分紅保單資訊,歡迎至台灣人壽
網頁 www.twlife.com.tw 了解台灣人壽經營資訊。
紅利給付方式現金給付、抵繳應繳保險費、儲存生息。
壽 險 保 障 : 取 大 值 { 當 年 度 保 險 金 額 , 當 年 度 末 保 單 價 值 準 備 金 金 額 }
第二保單年度(含)起,當年度保險金額 70 萬自屆滿第二保單年度(含)起,年年領回基本保額 5%生存保險金
祝壽保險金
紅利
+
1萬
紅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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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萬
紅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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紅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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紅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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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保單年度當年度保險金額35萬
3.5倍基本保額
1.75倍基本保額
紅利
30 歲 31 歲 32 歲 33 歲 34 歲 ……………… 68 歲 69 歲 70 歲 ……………… 108 歲 109 歲 110 歲 111 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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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障內容
投保規定
保戶服務專線:0800-099850(久久保護您)地址:台北市許昌街 17 號 16-19 樓電話:2311- 6411 E-mail:[email protected]
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、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
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滿 15 足歲起,於未達保險年齡
16 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時,台灣人壽按身故時之所繳保險費
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;於達保險年齡 16 歲之保單週年日後
身故時,台灣人壽則以身故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
險金。
一、當年度保險金額。
二、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。
台灣人壽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後,契約效力即行終止。
訂立契約時,以未滿 15 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,其身故保
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 15 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;被保險人滿
15 足歲前身故者,台灣人壽應退還被保險人身故日之所繳保險
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。台灣人壽退還所繳保險費加
計利息後,契約效力即行終止。
全殘廢保險金
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,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全殘
廢項目之一,並經公立、私立醫院或醫療法人所設立之醫院診
斷確定者,台灣人壽按診斷確定時,於未達保險年齡 16 歲之保
單週年日前依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全殘廢保險金;於達保
險年齡 16 歲之保單週年日後按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全殘廢
保險金。
一、當年度保險金額。
二、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。
台灣人壽依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,契約效力即行終止。
生存保險金
被保險人自屆滿第二保單週年日 ( 含 ) 及其後每屆滿一年仍生存
且契約仍屬有效者,台灣人壽按基本保額的 5% 給付「生存保
險金」,但最高給付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 110 歲止。
祝壽保險金
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 111 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契約仍屬
有效時,台灣人壽依保險年齡 110 歲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
壽保險金。
台灣人壽依前項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,契約效力即行終止。
註 1:投保金額需以萬元為單位。註 2:0 歲之被保險人係指健康出院且完成戶籍登記者。註 3:上述核保規定如有變更,應依最新規定,其餘未提及事項,以台灣
人壽之規定辦理,台灣人壽並得視被保險人之年齡、體況、工作內容、經濟能力、台灣人壽有效契約累計保額、理賠紀錄及同業投保狀況等因素,決定承保條件與承保額度。
繳別:年繳繳費期間:2 年期投保年齡/投保金額限制:
投保年齡 0 歲~未滿 15 足歲 滿 15 足歲~ 70 歲
最低投保金額 10 萬元
最高投保金額 200 萬元 5,000 萬元
名詞定義
「基本保額」,係指契約生效時保險單面頁所載之保險金
額。如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時,以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為準。
「表定保費」,係指依保險單條款附表一所載之保險費率
乘以基本保額計算而得之金額。
「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」,係指依表定保費按其繳費年度,
每屆滿一保單週年日加計 2% 年複利之利息後之總和,但
計算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 16 歲之保單週年日之前一日
為限。
「當年度保險金額」,於第一保單年度為基本保額的 1.75
倍,第二保單年度(含)起為基本保額的 3.5 倍。
注意事項
男性 女性
5 歲 35 歲 65 歲 5 歲 35 歲 65 歲
5 90.38% 91.87% 96.02% 90.48% 91.68% 95.67%
10 95.93% 97.39% 101.14% 96.03% 97.29% 101.06%
15 101.14% 102.57% 105.81% 101.26% 102.58% 106.00%
20 106.06% 107.43% 110.07% 106.20% 107.57% 110.48%
保單年度
年齡X
海外急難救助投保優惠
詳情請洽各分行
※ 內部 DM 審查文號:101 台壽銀字第 W36P007055 號
101 年 07 月印製
X =(保單年度之年末解約金、複利累積之已領生存金及可能紅利)/ 複利累積之已繳保險費(複利累積利率以 100 日曆年度 1.34%計算,已繳保險費以保險費率表所載之年繳保險費計算。)
1.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,保單紅利部分非本保險單之保證給付項目,台灣人壽不保證其給付金額。
2. 本商品經台灣人壽保險(股)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,惟為確保權益,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原則,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,審慎選擇保險商品。
3.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,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。
4. 保險契約各項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,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,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(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)。
5. 本商品為保險商品,依保險法及其它相關規定,受「人身保險安定基金」之保障,非存款項目,不受「存款保險」之保障。
6. 本商品簡介係由台灣人壽核定後統一提供,僅供客戶參考,詳細內容以保單條款為準,客戶於投保前應詳閱保單條款內容。
7. 客戶於投保時,本商品費率已調整或商品已停售,台灣人壽保險(股)公司保有承保與否之權限。
8. 客戶早期解約可能會有損失,可拿回的解約金可能比累積已繳保費少。以「台灣人壽金采年年分紅還本終身保險」繳費2 年為例,若客戶在第 5、10、15、20 保單年度末解約,可拿回的金額與累積已繳納保險費的比例如下表所列:
9.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「www.twlife.com.tw」了解公司經營資訊(資訊公開說明文件),亦可電洽保戶服務專線(免費申訴電話):0800-026333。
10. 消費者於購買本商品前,應詳閱各種銷售文件內容,如要詳細了解本商品之附加費用或其他相關資訊,請洽台灣人壽業務員、服務中心(免付費電話:0800-099850)或網站(網址:www.twlife.com.tw),以保障您的權益。
11. 本專案係由合作金庫保險經紀人 ( 股 ) 公司與台灣人壽保險( 股 ) 公司共同規劃,並由台灣人壽保險 ( 股 ) 公司承保之保險專案。
合作金庫保險經紀人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百分之百轉投資的子公司。成立目的在
於提供銀行客戶完整的風險規劃服務,一次滿足您「退休儲蓄」、「醫療保障」
及「家庭責任」等人生重大需求。理財得意,無憂無慮。
客戶服務及申訴電話 02-2389-1499